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饲养犬、猫等动物应当避免污染环境,防止动物伤人和疫病传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