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以及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搭建灵棚、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和焚烧冥纸等丧葬祭奠物品。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