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以及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搭建灵棚、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和焚烧冥纸等丧葬祭奠物品。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