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运营配额投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辆,并加强车辆管理,配备巡查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随意停放、丢弃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保障运营车辆安全清洁、规范停放。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