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配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的充电设施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