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配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的充电设施和必要的消防器材。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