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