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动车应当按照标示方向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或者其他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十五日;在城市住宅小区停放机动车不得妨碍通行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