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第三十条有效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并公示停放时段、范围和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在车站等交通枢纽和客流集散地,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设置车辆临时停靠点和醒目的标识,合理限定停车时间。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