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既有架空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的附着管线,应当根据规划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管廊有序敷设。管线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管线损坏的及时修复、更换,并同时清除废弃管线。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