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占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