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布局和建设标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专人进行常态化保洁,保持卫生清洁和设施完好。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性场所的厕所免费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