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教育、通信、绿化、消防、人防、环境卫生、生活服务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