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外立面有明显污迹、残损、脱落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洁、整修。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防盗网、遮阳(雨)篷、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