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或者未劝阻、制止吸烟行为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