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定期为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等代为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系犬绳(链)牵引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三)携带犬只出户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予以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