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或者未劝阻、制止吸烟行为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