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