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表彰。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