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