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记录制度,对受到表彰奖励的文明行为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记录,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