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