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市民公约,并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支持、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制定自律自治文明行为规范,动员公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