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并在工作场所采取必要措施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