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并在工作场所采取必要措施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