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设覆盖城乡的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平台,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文明品牌。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