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