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尊重捐献者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捐献者及其配偶等近亲属依法享受优待或者礼遇。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