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老、救孤、助残、优抚、恤病、助学、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