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公民应当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时合理避让他人。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劝阻、制止吸烟行为。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