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时合理避让他人。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劝阻、制止吸烟行为。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