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不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和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销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不擅自向他人拨打商业电话、发送商业信息。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