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用餐,践行“光盘行动”,按需适量点餐、取餐,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进食,不酗酒。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推行分餐制,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取餐。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