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服从景区管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和生态环境,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和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安全的活动。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维护旅游秩序,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不从事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欺客宰客活动。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