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依法解决医疗纠纷,不威胁、辱骂、伤害医疗卫生人员和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关心爱护和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和知情同意的权利,保护患者隐私,不过度诊疗和牟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