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医疗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不歧视患者,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二)尊重医学规律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殴打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三)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四)其他维护医疗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