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尊敬长辈,赡养父母;(二)夫妻之间平等相待、相互扶持、互敬互爱;(三)关心爱护未成年子女,教育和引导未成年子女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四)不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弘扬家庭美德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