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乡风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乱丢乱堆;

(三)圈养家禽家畜,避免干扰他人;

(四)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打场晒粮;

(五)其他维护乡风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