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乡风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乱丢乱堆;(三)圈养家禽家畜,避免干扰他人;(四)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打场晒粮;(五)其他维护乡风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