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不占用公共设施、公共区域,不乱搭乱建、乱栽乱种、乱晾乱晒;
(二)不得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室内进行有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