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镇、街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组织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落实,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先进经验;
(三)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根据社会发展实际普及新的文明行为;
(四)接收到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建议和投诉,按照规定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五)依法开展文明行为的评比工作;
(六)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七)开展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和镇、街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