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的;

(三)未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