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建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激励机制,编订文明行为激励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中山好人""道德模范"等评选活动,将单位和个人的文明行为依法依规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