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教育、妇联等主管部门和组织,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建立各级文明家庭的评选表彰工作机制;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指导家庭培育、践行和传承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终身学习、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良好家风家训,家庭成员互相关爱、尊重和扶持,自觉履行法定的抚养、赡养和教育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加强对文明家庭建设工作的宣传,宣传优秀文明家庭的事迹。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