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对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和先进个人进行宣传。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立展示和纪念设施,宣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人员等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
市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
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媒介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用于文明行为的宣传。鼓励本市商用建筑设置用于文明行为宣传的公益广告。
鼓励本市单位和个人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作品,普及文明行为规范,褒扬文明行为,批评、谴责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