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