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结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工作周期制定并公布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每季度对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评估。

市、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主管行业和领域内的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村居管理、网络文明等领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对实施不文明行为尚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过责令改正等方式,纠正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