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文明执法,按照规定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应当对收集到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进行核实,可以根据核实后的证据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的,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拒不提供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