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第二十条有效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文明执法,按照规定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应当对收集到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进行核实,可以根据核实后的证据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的,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拒不提供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