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秩序;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三)尊重他人隐私,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四)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

(五)网络经营者应当依法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长、内容进行限制,规范游戏付费等;

(六)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