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旅游或者出国(境)从事公务、留学以及居留时,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

(二)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三)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按照规定使用摄影、摄像设备;

(四)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讲解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项,积极引导文明旅游;

(五)本市各旅游景点应当依法经营,各景点及周边商户、住户在向游客提供餐饮、停车等服务时,应当遵从平等自愿原则,并按合理市场价格收取费用;

(六)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