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维护城乡社区公共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合理使用公共区域,爱护公用设施,规范停放各类交通工具,在指定位置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

(四)自觉清理阳台和窗台杂物,避免高空坠物;

(五)文明饲养宠物,对宠物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措施,避免干扰他人生活、危及他人安全;

(六)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八)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