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听从工作人员指引,按照指引处理医疗废物;

(二)遵守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有关规定,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三)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

(四)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防止过度医疗行为,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五)其他文明就医行医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