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在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遵守公共秩序,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遇到突发情况,听从现场应急人员指挥;
(三)爱护各类公共设施,爱护城市绿化;
(四)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歌舞、健身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五)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时,遵守活动秩序,服从现场管理,尊重演职人员,遵守观看礼节;
(六)乘坐电梯先出后入,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七)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主动避让行人,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禁止携带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人口密集区域,除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不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八)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