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参与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参与应急救护、逃生避险等培训,尊重志愿者,珍惜志愿者的奉献成果,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三)参与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
(四)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五)拾金不昧,主动将失物归还他人或者交公;
(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等方面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