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二)不食用法律法规保护、禁止食用、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倡集体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三)减少垃圾生成,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四)在禁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不吸烟、不劝烟;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将痰液、鼻涕用纸巾包好投入垃圾桶,疫情期间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六)使用公共卫生间如厕,保护公共厕所设施设备,携婴幼儿外出时为婴幼儿做好便溺准备;
(七)饲养宠物的种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依法为所养宠物注射疫苗,确保饲养的宠物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八)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